【摘要】
鉴定投诉原因众多,形式多样,是当前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首先应当做好“三审一评”。通过对鉴定材料、案件情况和委托事项的审查,做出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鉴定投诉,然后,采用专人负责、协作联动和舆论导向等措施处理投诉。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则应当在国家层面建立分级防控、信息处理平台、考评、危机介入等制度防控和处理鉴定投诉。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社会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与此同时,各类鉴定投诉数量迅速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目前,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对鉴定投诉的化解效率低下。投诉升级蔓延,一些投诉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鉴定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深人研究鉴定投诉的依法处理措施,实现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化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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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的性质及特点
1.1 司法鉴定投诉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对于一个鉴定结论,鉴定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而引发的一种投诉。⋯实际上.鉴定投诉远非认知上的差别所引发.更有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所触发。有的案件在受理鉴定之时已埋下投诉之种子。鉴定已不是化解纠纷的途径,只是社会矛盾的暂时转移。如伤残赔偿金城乡差别所引起的矛盾.非鉴定所能解决.但的确是导致鉴定投诉的根源之一。
鉴定投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鉴定投诉,是指因鉴定活动而引发的所有投诉,其主体多元、内容广泛、方式多样。狭义的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依照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异议、抗议和主张,其主体、内容和方式特定。我国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对狭义鉴定投诉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有明确的规定。
鉴定投诉是投诉人以信访投诉之行为方式行使自己的诉求,包含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信访只是一种行为形态。不是独特的权利形态,所谓的“信访权”也不过是对上述宪法和法律上的既定权利的一种概括或笼统的表述。
鉴定投诉依其性质可分为行政投诉和非行政投诉两大类。依照《信访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请的投诉是行政投诉.受理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除此之外的所有投诉属于非行政投诉。许多非行政投诉可以转化为行政投诉,如向纪检监察、政法委、人大的投诉,依据投诉的内容或调查结果.属行政部门处理的,可移交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转化为行政投诉。又如,司法鉴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双重管理模式,虽然协会是社会团体,但经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后,所受理的投诉可直接转化为行政投诉。鉴定机构不具备受理行政投诉的主体资格.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行使调查权的,是代为受理行政投诉。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投诉.对于此类投诉的性质难以界定。被投诉的鉴定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无权直接受理投诉,然而许多投诉的调查回复和处置都由被投诉的鉴定人承担,并且这项工作越来越繁重,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鉴定工作。
1.2 司法鉴定投诉的特点
当前越来越多的投诉人相信通过信访、走访鉴定机构、直接投诉可改变鉴定结果,是实现诉求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实践中,投诉行为方式可谓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有学者将鉴定投诉的特点归纳为“快、广、专、杂、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2.1 合法与非法并举
这是近年来的一大恶化趋势,典型表现为“缠鉴”、“闹鉴”,其行为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边界.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对这一新情况,准备不足,研究不够,常常陷入束手无策的困境。如某案投诉人对鉴定中的笔迹样本不予认同,这本与机构及鉴定人无关。但其仍多次到机构吵闹,要求机构向法院说明,进而要求以机构名义给上级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府等部门出具说明书,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强行绑上了信访维权的战车。
1.2.2形式方法多样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投诉有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实践中主要以信函投诉和走访投诉为主。近两年来。走访投诉越来越多,目的直接明了,都是要求更改或撤消鉴定意见。走访投诉除表达诉求外,多辅以各种“闹鉴”。如谩骂、诋毁、围堵、扭缠、哭闹寻死甚至到住所威胁,干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如某案投诉人不服签名鉴定意见,反复闹访、满口粗言秽语,我们考虑案件有特殊性(利用签名变造),当事人文化低、身体差、路途遥远,为免意外,被迫撤回鉴定意见,退还鉴定费并给予路费补贴。其当即爽快书写承诺书表示不再闹访。目前还有人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论坛进行声讨,相互交流经验,其中不乏浑水摸鱼,别有用心者。
1.2.3投诉内容广泛
鉴定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不仅涵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受理程序合法性、鉴定意见科学性、材料的真实性、鉴定时限和鉴定范围等基本问题,而且有举报鉴定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说是全面覆盖鉴定的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鉴定投诉通常是以改变或撤消鉴定意见为目的,但也有例外。如我们受理的一起法医鉴定,申请方认为鉴定人出庭质证时表述不准确,致使法院未采信其鉴定意见,遂投诉至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鉴定人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最后经多次协商。由机构向法院出具质证补充说明才作罢。
投诉人因其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背景各不相同。所提出的问题不仅广泛,更显杂乱无章。如我们受理的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要求确定是直接书写还是复制形成,经检验认定是直接书写。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具备鉴定基本知识,要求按照笔迹同一认定的规范进行鉴定,并认真查阅规范,引用条款.据此认定鉴定人没有按照规范进行鉴定,结论无效。有的投诉更是无中生有,任意编造,如前述的信访函中认为鉴定意见书有“矛盾百出”、“颠倒事实”、“鉴定材料违背法律”三大问题。
1.2.4多头、重复投诉突出
多头、重复投诉表现在当事人对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国家机关投诉或者向同一国家机关逐级投诉。有的投诉信,其内容只字不改,只将投诉受理机关名称改变后,分别投寄于认为可能有助于改变鉴定结果的各部门;也有的给多受理机关并列分别投寄。如本机构受理的一起笔迹鉴定案。投诉公开信的抬头并列六个单位及个人,包括政法委、人大、日报、晚报、司法局和审判庭等。又如外地法院准备送检的一起鉴定案件,该案件此前经多家机构鉴定,意见一致。但当事人始终不服并不断投诉,致使鉴定机构不断撤消鉴定,法院不断更换鉴定机构。
1.2.5投诉增量较大。时间跨度较长
以本机构为例.去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投诉本机构的案件共12起,今年总数达26起,增量明显。并且,许多投诉的时间跨度较长,先期频次高,短期内多次密集信访或直接走访鉴定机构,如果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则是长时间地不断投诉,跨度长达数年。如近期我们受理一起国家赔偿案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之后。法院迅速驳回其申诉,当事人在随后短短的两个月之内已先后六次到鉴定机构讨要说法。又如,2003年我们受理某检察院委托的鉴定,当事人2010年出狱后向本机构的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信访投诉.跨时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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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投诉原因分析
鉴定投诉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归纳起来不外乎体制和人的两方面因素。基于本文的视角,仅探讨当事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方面的原因。
2.1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许多学者认为,鉴定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这是我国近年来加大普法宣传的结果.也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当事人已学会独立思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与此相反的是,也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守法意识薄弱,“无讼”思想严重,信访不信法,许多投诉都凭空捏造事实和罗织罪名并伴有污蔑、诽谤、侮辱性言词,更有部分人利用我国的制度缺陷和社会维稳之需,缠鉴闹鉴,获取不当利益。比如,笔者参加的众多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遗嘱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会遭到投诉,而事实是几乎所有遗嘱都是立嘱人亲笔签名。未获得继承财产的当事人,通过四处闹访,迫使鉴定机构撤消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
2.2鉴定机构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国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过低。社会鉴定机构绝大多数都是小型机构.管理能力薄弱。一方面,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另一方面,为了争取案源,放松管理,对案件受理把关不严。只要有委托就受理;对实施鉴定把关不严,只要有材料就可检验;对结论审查把关不严,只要通过检验就可出报告。例如,某案当事人在法院委托之前,先行将复印材料寄往本机构,要求必须作出否定结论,被拒绝后也没再委托。然而,半年之后告之已经过某家机构的鉴定,诉讼获胜,其采用的方法同样是由机构作出保证后才委托。可见,我国鉴定现状令人堪忧。其次。机构自身的缺陷多。由于无法自己培养专业人员,只能通过社会招聘,缺乏专业团队和研发能力,整体技术力量薄弱,许多机构聘请国家机关或高校退休的鉴定人、医师作为骨干,专业人员数量少。“一言堂”鉴定甚至“挂名”鉴定现象时有出现。难以实施有效监管。鉴定机构的问题凸显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市场化的负面效应。
2.3鉴定人方面的原因
因鉴定人引发的投诉主要与鉴定人的执业水平、职业操守、服务意识有关。“由于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的不同,研究能力的差别⋯⋯常引发对鉴定结论的争议。致使一次鉴定难以确认争议的事实.导致在一个案件中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两次或多次鉴定而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甚至有些鉴定结论截然对立。在法医学伤残程度鉴定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中,鉴定意见不同而引发的投诉已成为投诉的“重灾区”。此外.鉴定人执业活动中不当行为也是引发投诉的重要原因:一是超时鉴定,如鉴定人审查材料时间过长,导致超时鉴定引发投诉;二是工作不认真、执业不严谨。主要表现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常有打印错误,出现错字、漏字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科学严谨产生质疑而引发信访投诉:三是服务态度差,个别鉴定人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态度急躁.缺乏沟通技巧,甚至发生语言冲突而引发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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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司法鉴定投诉的措施
减少司法鉴定投诉主要落实三审一评措施.即通过对鉴定材料、案件情况和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或终止鉴定。
3.1审查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的审查至少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审查需要查明鉴定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鉴定材料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真实性审查需要查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否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确认。完整性审查需要查明鉴定材料的原始状况、保存状况、取样情况、外观、包装等,并作好记录、照相和标识。重新鉴定的案件要审查鉴定材料与既往鉴定是否一致,是否有增减和变化。
3.2审查案件情况
审查案情需要查明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当事人双方的观点,争议的焦点,既往鉴定的材料、依据、结论等情况。案情审查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不同专业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查.如法医学鉴定可通过听证会了解案情.文件鉴定可通过起诉书、答辩状和调查、庭审笔录了解案情。重新鉴定的案件要了解既往鉴定的情况。是否被投诉以及投诉的原因。
3.3 审查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机构执业范围进行审查.要查明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是否合法,鉴定要求是否合法.此外特别要注意对鉴定事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许多申请人不了解鉴定,缺乏基本知识,提出的鉴定要求不具有针对性,导致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而引发投诉。比如,利用当事人的签名伪造证据的案件,如果仅仅鉴定签名的真伪,一定会让己方陷入困境。让法官作出与真实相反的事实判断,如果同时对证据形成方式进行鉴定,则完全可能得出伪造或变造的结论,从而揭示案件真实情况,还自己清白。
3.4强化风险评估
3.4.1对技术方法适用性的评估
技术方法适用性包括成熟性和局限性两个方面。一些新的技术方法还处于探索中,还不够完善和成熟,能否用于个案鉴定,一定要考虑个案实际情况,结合技术方法的特点作出评估。有的技术方法虽已成熟但本身有较大的局限性,应用于个案鉴定时也要作出适用性评估。如书写时间鉴定技术往往有一个有效鉴定时间范围,如果检材文件已超过此时间范围.则无法作出判断。对此,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提前告知申请方风险,二是隐瞒风险。前者显然可避免投诉风险,后者则可能有较大的投诉风险。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技术方法适用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4.2 对鉴定事项合理性的评估
在一些案件中。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是否有针对性是赢得诉争的关键。由于当事人、代理人等科学知识的局限。有时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鉴定要求,导致鉴定失败。在鉴定受理时或者鉴定过程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鉴定人应当及时作出评估报告,制订相应的措施。鉴定机构有义务对鉴定事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发现其不足和缺陷及时提出建议,并作好评估记录。
3.4.3 对鉴定事项合法性的评估
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基本上不涉及合法性问题。但个人委托和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则要认真审查其动机和用途,确定其具备合法性后才能受理。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应作出最高等级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予受理。一些案件当事人可能隐瞒情况,掩饰其非法目的。如有的人投石问路。通过事前鉴定找到技术缺陷,再伪造证据,对此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时一定要对案件刨根问底,及时发现问题,作出评估。又如,有的鉴定申请人提出的鉴定要求都是技术上不能解决的,而对技术上可能解决的问题避而不提,这种求难避易的鉴定必然是别有用心。对此也应及时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4.4对与既往鉴定冲突的评估
重新鉴定引发投诉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之前鉴定已受到投诉的案例也不少。法医学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与之前鉴定出现二个以上级差的结论,同一认定重新鉴定与之前鉴定的结论相反,都是产生大量投诉的源头,这已是不争之事实。因此,对与既往鉴定冲突的评估非常重要,是风险评估必不可少的内容,需要高度重视。笔者认为,首先要找到冲突的原因,包括四个方面:(1)是否是鉴定方法不同导致结论冲突;(2)是否是鉴定材料的差异导致结论冲突;(3)是否是鉴定人的认识差异导致结论冲突;(4)是否是鉴定标准的差异导致结论冲突。鉴定机构应当对与既往鉴定冲突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终止鉴定的决定。
3.5对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投诉的预防措施
鉴定意见不可能同时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因此。鉴定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从理论上讲,投诉预防是防止有效投诉,与无效投诉无关,但在实践中仍应当尽量避免无效投诉。因为所有投诉都会花费鉴定机构管理层和鉴定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甚至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与投诉的性质并无关系。所以,鉴定机构应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投诉预防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防范措施。
3.5.1初次鉴定案件的预防措施
初次鉴定的投诉预防应当落实到几个关键环节中,一是案件受理环节,二是鉴定实施环节,三是签发环节。案件受理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依法受理.对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要认真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应当遵守四个原则,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理,二是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受理。三是不能息诉罢访的不受理,四是不作出承诺的不受理。受理案件的合同评审主要是风险评估。在鉴定实施环节中鉴定人要严格按照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发现有符合该条规定情形者必须依法终止鉴定,同时要对鉴定文书仔细核对,杜绝错漏,避免引起不应有的投诉,鉴定实施环节应当对风险评估内容进行补充、核实。在签发环节中机构负责人或专门责任人要对前两个环节的风险评估作出综合评断,决定是否终止鉴定、撤消鉴定。
3.5.2重新鉴定案件的预防措施
重新鉴定是引发投诉的重要原因,对待重新鉴定一定要小心谨慎。一是甄别重新鉴定和重复鉴定,受理重新鉴定,拒绝重复鉴定;二是按照初次鉴定的预防程序重新审查评估;三是根据既往鉴定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四是根据风险评估作出综合评断,决定是否受理鉴定。重新鉴定必须强调技术性审查,鉴定条件必须好于、高于或不低于既往鉴定,才能受理鉴定。案件中文书鉴定因双方当事人对样本认可不一致,导致样本数量减少,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重新筛选样本导致数量减少。当事人仅提供实验样本等,导致重新鉴定条件比初次鉴定条件更差.凡此种种均不应再受理重新鉴定。
3.5.3重大疑难案件的预防措施
重大疑难案件通常是指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界定。我国部分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对重大案件作了界定,认识上总体相同.但也有差异。如湖北省司法厅规定,“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上访的鉴定案件:群体性事件鉴定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北京市司法局规定.“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角度看,重大疑难案件还应包括因鉴定理论、标准、技术方法等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鉴定意见差异大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的预防除三审一评外,必须集体讨论和上报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疑难案件.还可请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增派其他机构的专家会鉴。
3.5.4一般案件的预防措施
当前的鉴定投诉中占比大的并非重大疑难案件,而是一般案件,如医患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医患纠纷因死残导致当事人及家属心理失衡,继承纠纷因遗嘱分配不公平,导致家庭成员激烈冲突.这类案件的部分当事人敏感而任性.处于临界爆发状态。一旦鉴定失败就会将所有怨恨转移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导致强烈投诉甚至是暴力投诉。对于这类案件除应作好评审工作,出具报告之前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告之风险.如果发现鉴定结果与申请人的意愿差距大甚至相反,可能导致其精神崩溃,发生极端事件,应立即终止鉴定。
3.5.5非讼纠纷的预防措施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鉴定是非讼纠纷委托鉴定。对于此类鉴定的审查应当更加仔细严格。因申请人动机复杂或者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可能隐瞒真实情况,仅提供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导致鉴定人判断错误。非讼纠纷鉴定应当附带条件,即委托方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声明,接受鉴定结果的承诺。依法投诉的承诺.鉴定方对鉴定文书效力的声明,特别要强调仅适用于诉前鉴定、初次鉴定。需要强调的是,我国鉴定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因此,对于单方委托的非讼鉴定,不能有任何主观上的鉴定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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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鉴定投诉的处理及制度构
4.1 司法鉴定鉴定投诉的处理
4.1.1专人负责
许多机构因没有专人专室处理信访投诉,致使投诉人到访就上找领导,下找鉴定人,吵闹不休,场面混乱,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鉴定机构应制定信访投诉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常态化管理,由机构负责人主管,设立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小组。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信访投诉。接待人员负责对来人来函进行登记,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答复回函进行审查。在接待来访和回复信函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要不卑不亢,有理有节,避免出现过激行为和不当言语,防止事态扩大升级。每次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汇报、备案,作好动态预测和定期总结工作。投诉处理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具备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尤其要熟悉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和信访投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岗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
4.1.2协作联动
许多鉴定投诉需要多部门、多层面协作联动才能有效控制。如果部门间缺乏合作,可导致投诉扩大升级。如某县法院投诉中心人员声称“鉴定人错了,找鉴定人赔去”,直接导致当事人多次到本机构吵闹。正常的投诉多由上级管理部门转交投诉信和指示函.这就要求机构和个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在上、下级之间保持热线联系,保证调查真实、及时、畅通,对于投诉中的新问题要共同研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实行纵向协作联动控制投诉。
鉴定机构同时还要通过横向协作联动控制投诉。首先要及时向委托方收集案件情况和反馈意见,曾有当事人绕过法院到本机构闹访.我们通过与法院联系、协调,双方共同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了投诉。其次要与本地鉴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密切合作,共同参与解决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如某当事人对本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服,通过本地鉴定协会专委会再次鉴定,结论一致,使我们对投诉的处理主动有力。最后还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共同合作。及时处置极少数以暴力闹访的不法分子。近来发现鉴闹有规模化、组织化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已将黑手从医闹伸向了鉴闹,通过蹲点摸底、策划组织闹鉴.对此情况各机构应认真研究,应对防范。
4.1.3舆论导向
社会问题的传播、报道过程中,舆论导向非常重要,公正而理性的报道可引导公众冷静思考.明辨事理,偏激不实的报道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社会动荡。目前社会敏感问题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传播.而我国互联网现有法律尚不完善,对这种新型传媒的控制非常有限,公众和网站对社会事件的网上传播带有随意性和主观性。涉鉴事件在网上传播的案例不少.从中不难看出传播者的偏向性。目前还出现了一些涉鉴网群,其中对鉴定事件的不实传播、交流、人身攻击应有尽有,任其发展将导致社会的严重不安,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我国各地多数鉴定机构都设有网站.通过发布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网络宣传.但总体上网络建设是落后的,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及时更新内容,更没有对影响较大的、有争议、被投诉的案件进行网络报道,所以在舆论导向上非常被动,往往成为舆论的受害者和牺牲品。对于投诉舆论控制而言,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加强机构间的鉴定案件网络信息沟通,加强上下级之问的鉴定案件网络信息沟通,及时公开涉鉴信息,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公众舆论,防止事态扩大化和恶性化。
4.2鉴定投诉防控制度构想
4.2.1建立分级防控体系
鉴定投诉防控的目的是司法鉴定法治化,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落实司法鉴定协会的各项职能,尤其是鉴定投诉处置工作。目前各省区市已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在此基础上成立国家司法鉴定协会。对鉴定投诉案件实行鉴定机构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多级防控体系。鉴定机构作为第一级的防控机构,必须设立防控部门或专人岗位,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会鉴制度、上报制度,从受理之时起即启动并贯穿案件始终。各省区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技术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技术的调查和评价。纪律委员会负责鉴定程序、执业纪律等的调查和评价,协会常务理事会据此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影响大的投诉处理,通报典型案件处理情况,及时给予指导意见。
4.2.2建立信息平台
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公开信息平台,实现系统内部、地区之问、上下级之间的资源共享。对内可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的投诉情况,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外可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调查结论.如对投诉人的答复意见,案件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等.主导舆论方向.特别是对少数歪曲事实、煽动民众的人.通过网络平台正面报道,以正视听。
4.2.3建立常态考评制度
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考评机制,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年度定期综合考评。重点考评两个方面:一是执业水平和能力;二是职业操守。考评主要依据是年度内的鉴定情况、科研成果和投诉情况.由司法鉴定协会技术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分别承担上述工作。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励或惩戒。
4.2.4建立危机介入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矛盾尖锐激化案件、重新鉴定案件是涉鉴投诉的高发区,受理这些案件的鉴定机构要及时上报.鉴定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预防,鉴定机构能力薄弱的或提出协助申请的,要提供技术支援。如果考评等级过低的,要限制机构或鉴定人参与,对不服鉴定意见的投诉,应当组织专家会检,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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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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