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在实践中,无论是侦查人员、公诉人、还是法官在看待鉴定意见的时候,确实都比以往更加慎重,不再那么迷信了。经常因为鉴定意见的问题,要重新开庭,甚至无法最终定案的。
当然,很多律师对这个文字称呼的转变欢欣鼓舞了多年了,可是,我们都知道这种转变并不那么明显,这个称呼的改变,并没有带来所谓的巨大改变,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通常难以被法院采纳就是直接体现。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态度并没有根本上的转变。
究其本质来说,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鉴定结论,都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活动,本身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一般的科学技术行为,而是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性质。侦查、检察、法院依然对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迷信。
那么,今天主要是个人经验分享,没有一定的体系,而是点点滴滴的串讲。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难点:“四难”
(一)重新启动鉴定意见难。鉴定意见的启动权在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都无权启动。这就导致了辩护人即使对某个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无法自己去委托重新鉴定来推翻之前的鉴定意见。只能通过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等方式来解决鉴定意见的问题。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不会通知。所以,鉴定人出庭也很难。
(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难。《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是,同样,必须经过法庭通知才可以出庭。所以,专家证人出庭也很难。
(四)质证意见难以被采纳。大部分的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通常都比较复杂,即便律师非常专业,质证意见非常专业,法院也未必采纳。在鉴定意见和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之间,法院一般偏信鉴定意见,即便确实有瑕疵,也会通过补正之后再采信。
三、鉴定意见常见的质证要点
(一)委托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二)鉴定机构有无相应资质;
(三)鉴定人有无相应的资质;
(四)样本、检材的提取、运输、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规定;
(六)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定;
(七)鉴定标准是否科学,是否有更高的标准;
(八)其他要点:多份鉴定意见是否矛盾、结论是否明确等。
以上这些常见的鉴定意见质证要点,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讲了,基本上都是通用的。拿到一份鉴定意见,条件反射就会首先看这些,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律师助理首先就要查这些。
下面讲关于笔迹鉴定的个性的特点。
四、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
文书类鉴定意见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的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的鉴定、文书制作时间的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等。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只讲笔迹签名签订鉴定,文书形成时间、印章鉴定,我们下次再分享。
笔迹鉴定,是一项经典而又成熟的以专门性知识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同一认定活动。因其经典且成熟,故有关笔迹鉴定的原理、方法等理论,已经达成共识,不再有争议;所争议的通常只是,这些原理、方法在具体鉴定实务中(即个案中)是否得到妥当、规范的运用。
(一)对签名笔迹的直观辨认判断,发现问题
1.中文、英文,或者其他文字。
2.楷书、行书、隶书。一般比较规范的签名容易被人利用模仿,鉴定相对容易。
3.草化签名。行草、狂草,连笔多,书写动作少,鉴定难度大。
4.书写工具,圆珠笔、钢笔、还是其他的签字笔等。
5.书写人年龄、文化水平、书写风格等。比如港澳台书写繁体字、有的人签名是只写名,不写姓氏。
6.书写人是否存在习惯行的添加笔画、或者少写笔画的情况。
7.书写习惯中是否存在特殊的连写、缩写。
8.书写的纸张材质是否合理,是否有鉴定。
9.书写的笔墨是否有单独进行物质鉴定。
10.文书是否有标注时间、地点。
11.笔画起笔、行笔、收笔是否果断、不犹豫、自然、有活力,墨迹流痕边缘平滑。
12.笔迹笔顺相邻的上个笔画的收笔与下个笔画的起笔之间,有相应的照应关系,有清楚的过渡。
13.书写人不同年龄段书写的笔迹存在一点的变化,但是模仿者,通常会忽略这种变化。
14.笔迹各个部分结构水平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而非正常的模仿者通常不一致,或者为了模仿刻意一致的导致笔墨轻重明显不同的情况。
(二)考察检材,辨别真实性、合法性
1.检材的数量、质量、性质。检材的字迹是否充分,如果字迹越少,通常鉴定难度越大;笔画顺序越少的字体,鉴定难度越大。字迹越清晰的字体,鉴定难度越小。书写时间越近的,鉴定难度越小。检材是否发生了改变,比如浸水、暴晒等。文件所处的地域,南方,还是北方,室内,还是室外,等等,都会影响检材的性质,直接决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2.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笔迹鉴定时,通常要求委托方提交的检材和样本,均应是原件:只有原件,才能准确、真实、全面地呈现各个笔迹的各种一般及细节特征。鉴定时,需全面、细致地发现各个笔迹的各种特征、以及相关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并全面、综合地分析、评价在鉴定时所发现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及差异点的形成原因,进而最终才能给出可靠的鉴定意见。
诚然,笔迹鉴定实务中也不乏遇到“复制件”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有的是,“送检的检材签名是否复制签名?”无疑,这本身便是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具体委托鉴定事项。有的则是,因所针对的检材复制件能准确、全面反映原始笔迹的特征,且复制检材时的方法没有对检材笔迹的特征造成本质影响,同时鉴定时还对复制的检材笔迹之特征进行了全面、多维度的分析、解读,故就此类检材笔迹的复制件有时也可以给出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
这部分参见: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4部分笔迹鉴定规程”、“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以及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3.关于扫描件的问题。事实上,只要是“电子文档式”的“签名”,不管其是JPG格式还是PDF格式,其都是将原件转化为二进制的数字信号而存在,其各个“笔画”均由不连续的数字信号所构成、因而呈现出“锯齿态”;此外,在转化为“电子文档式”“签名”后,构成“签名”的文字笔画不再有立体层次感,因此笔画之间的交叉、笔顺等,也就无法再被人们分辨得清晰。所以,利用电子文档式图片对其反映的笔迹进行鉴定,必须充分考虑相关的复制方式对笔迹特征之表现的影响,并在具体检验及分析说明时予以特别关照。
为了真实、准确认识“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实务中通常是由鉴定人亲赴相关“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之原件所在保管地,实地观察、检验并分析所要检验的原始笔迹之各种特征。
当然,随着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笔迹鉴定时也会充分利用这些技术,例如,当前笔迹鉴定业往往使用各种软件将检材笔迹、样本笔迹等通过扫描等方式“电子文档化”,以方便“制作检验记录”、“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但显然,“制作检验记录”、“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与笔迹检验有着本质的差异:“制作检验记录”、“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是在针对检材原件及样本原件进行了检验之后,记录检验结果、制作并展现笔迹特征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并非检验。
4.样本是否有标记时间。如果有标记时间,时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时间的可能,比如后补的,或者刻意把时间提前的。形成时间决定了能否作为检材使用。
5.样本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能因为当事人辨认说是真实就理所当然认为是真实的,在经济活动中,签字的情况通常比较多,当事人本人都未必能记得和清晰的辨认出来。
(三)考察样本,辨别真伪
1.考察样本的来源:一般三个渠道:(1)侦查、检察、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提交的。(3)司法机关组织当事人书写确认的实验室样本。
2.样本同样存在是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参考样本部分。
3.样本的行成时间。是否与检材的形成时间相近。如果相距10几年,则一般不具有可比性。
4.样本字迹的内容、字体要与检材相同。检材样本应当有单字是相同的。或者要有偏旁部首相关的部分。否则不具有可比性。
5.书写的工具(圆珠笔、钢笔)、书写材质(纸张厚薄、光滑度)等都有直接影响。
(四)鉴定方法、流程是否科学可靠
主要参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有的鉴定意见为了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同时鉴定人又不想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就会使用不科学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这样,即便再次鉴定时鉴定意见结论不同,也无法证明鉴定人是故意出具了虚假鉴定意见。
此时,鉴定意见书所采用的鉴定方法既不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也从未在国内、国际权威期刊报道,也不是得到国际、国内行业多数专家认可的科学方法。同时用该方法检验所形成的时间鉴定意见尚没有获得其它方法的验证,所以用于司法鉴定不仅科学性受到质疑,而且是不严谨的。
(五)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部分)是否详细可靠
比较检材、样本之间的异同的方法一般有:目力观察法、显微镜检验法、特征统计分析等。
在初步比较之后,使用扫描仪、计算机制作加比例尺的特征对比表进行对比分析。
将检材样本签名比较同比例复制或者拍照制作特征对比表,然后进行文字细节对比,确定两者之间的异同。
鉴定意见常见的问题是:对检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差异点等的分析说明过于简单、片面,不足以支持其鉴定意见的得出。
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是在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充分的比较检验之后,就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等检验结果进行的分析、解释和说明。它为随后的笔迹鉴定意见奠定着基础,是鉴定人自身的专门知识、技能以及从业经验综合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因此,该部分内容极为重要、关键。
通常,由于对比较检验中所发现的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差异点的形成原因,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材样本的客观条件是否影响其笔迹特征的体现、如何影响其笔迹特征的体现、以及这种影响是否会导致鉴定人错误地认定笔迹真伪等问题加以分析、讨论。从而导致检材样本笔迹鉴定真伪缺乏充分的依据。
五、笔迹鉴定的其他问题
(一)重新鉴定的问题。任何阶段,只要有机会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如果鉴定人、专家证人均没有被允许出庭作证,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提交给法庭。
(三)涉及到文书材质的鉴定中,要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对文件物质材料进行检验的资质。鉴定中涉及的文件物质材料鉴定,是“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均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属超出执业范围鉴定。
(四)鉴定过程如果有使用鉴定仪器,一定要核对该仪器设备是否具备检验功能,甚至要去仪器生产厂家去核对。比如碳素墨水的检验,和圆珠笔的笔迹检验仪器可能是不同的。我们遇到过鉴定人使用根本不具有检验功能的仪器制作出了鉴定意见的情况,最后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根本没办法解释这个鉴定意见是怎么用这个机器做出来的,就像没办法解释鸡怎么生出来鸭蛋一样。
六、最后的难点,刻意制造的虚假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但是在鉴定意见的迷信没有破除的时候,委托通过违法方式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以达到定案目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
虚假鉴定意见,这种虚假性绝不是可以用技术误差可以解释的,这不是因为鉴定材料条件差或者鉴定要求技术难度高;不是因为检测仪器设备先进性、灵敏性、准确性低,或者试剂有问题,或者鉴定人违反操作程序,选用方法不当,导致不真实的数据、谱图、图像出现;也不是因为鉴定人比对、观察、计算不当,从而获得错误的鉴定依据。
这种虚假性通常是故意制造的,从有预谋的从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开始,到选择完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仪器设备,到使用非国际、国内行业认可的科学方法,到对检测数据进行机械比较以求达到目的,再到对检材与样本对比分析,通常完全忽略差异或者放大差异忽略其他,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因此,这种虚假性,通常是鉴定人通盘策划之后,故意以不科学、不成熟的低技术标准制造的,而不是技术误差造成的,更不是鉴定人主观认识的差异可以解释的。这种鉴定意见制造出来之后,通常的质证方法,并不能有效将这一鉴定意见推翻,只能通过重新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而重新鉴定的启动权又掌握在公检法手里,这个问题也就转变成为说服公检法去启动重新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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