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样本的采集和相关鉴定标准规范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给审判增加了一定难度。
一、笔迹检验案件 ,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鉴定最重要的就是寻找鉴定所需的参考样本,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或者实验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平时样本收集3-5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
1、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的反应被鉴定人书写习惯。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是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例如:王五2015年5月给李四出具签名的借条,到期后,王五不还钱,2018年5月李四将王五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五还钱,王五一看借条,就立即断定,借条上的“王五”根本不是自己书写的签名,于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此时应当由王五申请笔迹鉴定并递交鉴定申请书,王五应当提供2015年5月前(即“案前样本”) 和2015年5月后(即“案后样本”)自己签名的相关可印证真实性的签名样本,比如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签名、POS机底联签名、购房合同、公证书、人事档案等有第三方见证参与的客观样本。而不是在诉讼中或者鉴定时临时写的笔记样本,因为争议产生后书写的笔迹很容易存在人为改变。
二、笔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一般由否认者申请笔迹鉴定,由申请者预交鉴定费,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原被告共同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或者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三、笔迹鉴定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1、《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
2、公安部《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GA/T1310-2016
批准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27
3、《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
4、《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0年4月7日发布,201年4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