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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你真的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0-09-09 14:20:07浏览次数:
笔迹鉴定你真的了解吗?

笔迹鉴定,是指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同一认定

有些案件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单纯依靠在案证据很难辨别真伪,此时笔迹鉴定就可以登场发挥作用了。

虽然笔迹鉴定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如何鉴定笔迹,笔迹鉴定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对此却鲜有人知。

病后书写笔迹不具比对条件

在上述案件中,因笔迹成功鉴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不少人不清楚,笔迹鉴定也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情况均能顺利鉴定。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此时张先生已有一子小张,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且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住进了老年公寓。

2016年张先生去世,因为遗产问题,王女士将小张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

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其中写到,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1)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2)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3)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

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样本大于3个多种因素影响

对于笔迹鉴定,北京海淀法院刘兴茹法官解释说,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在李先生一案中,周先生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此外,因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

王女士一案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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