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个香饽饽,很多老板都在做。花花姐也与自己的员工做了一个股权激励,没想到,不到半年,官司就上门了。
有个提前离职的员工打官司向她索要在职时交纳的股金,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花花姐都遭到了败诉。
她纳闷的是,明明我收取股金的时候约定清楚了“员工如果提前离职,股金不退”,为什么会败诉呢?
我帮她看了这份判决书,问题出在股金性质上。
关键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员工出资3万元,获取美容院3%利润收益权;
若要获得分红,需要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若未达成目标,分红予以扣减;
如果员工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离职,员工享有的利润分配权自动“清零”,股金不退,员工不得据此提出任何清算和补偿要求。”
确实,提前离职不退股金,条款写得很明确。
但事先约定好的条款都当然有效吗?
我对照法院判决书,给她解释了她败诉的原因:
1、分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分红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当年度亏损,无红可分,但不能因为股东没做到约定的业绩就剥夺他们的分红权。
2、这份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对股东分红权的限制,而没有对股东的决策权、管理权、知情权、盈亏比例承担等其他股东权利作出约定。
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而这份协议中约定员工提前离职就直接将“股权”清零,是限制劳动者离职的一种变相担保。
写这份判决的法官真是高手,分析问题简单直接:提前离职不退股金,都是耍流氓!
所以这份判决没毛病,入股金被全数要求返还,花花姐在员工面前失掉了面子,这可比要她倒赔几万几十万还要难过。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如果您也想给员工做“股权激励”,这个分红入股金应该如何约定比较好呢?
1、要明确约定是股金,而不是担保
在实操过程中,建议用人单位尽量避免出现“股金不退、股金清零、扣除股金”等字眼,以免让人觉得股金是员工头上的紧箍咒。
2、可以约定“分多分少”,但不能约定“分与不分”
案例中的花花姐约定了员工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业绩才能分红,而这种约定就是对分红权的限制和剥夺。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建议是,要设定目标管理,实行阶梯分红。
比如:业绩10万,则按照股金的1%分红,10-30万部分按3%分红,30-50万部分按照10%分红,50-100万部分按照20%分红,超过100万部分按照50%分红。
这样设置的好处就是,既有目标考核任务,又没有剥夺员工的分红权,老板越赚钱,员工的积极性越高,这属于双赢。
3、明确股东的其他权利
美业的“股权激励”一般都是“分红权激励”,但对员工仅仅只约定分红权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老板,就要把员工的参与决策权、知情权、异议权等等都以书面的形式写出来,让股东的权利更加丰富立体。
当然,这些权利是否具体落实到位是另一回事。
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打官司,法官不会认为企业在凭借强势地位,砍掉了股东除分红之外的其它权利。
4、约定好退伙清算机制
把退股金和劳动合同期限捆绑起来,本质上是限制了劳动者的离职权。
不过企业也有企业的实际困难,有些员工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分红年年照拿不误,一旦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或者自己另有发展,就提前离职,拿股金走人,仔细想想,这对企业确实也不公平。
所以,在员工提前离职是不是能够退回股金的问题上,需要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到双方诉求并兼顾公平,我们提出两种方式:
1、按照入股金折抵分红之后,“多不退、少则补”的方式清算。
例如:员工以3万元入股,他离职时已经分红2万元,则企业还应该退还员工1万元;如果离职时已经分了5万元的红,则企业无需再退款给员工。
2、退股比例和员工离职的时间节点适当挂钩。
例如,如果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是10年,则可以约定:
协议签订3年内离职,退还20%股本金;
第4-5年内离职,退还40%股本金;
第6-7年内离职,退还60%股本金;
第8-10年内离职;退还80%股本金;
10年后离职,退还100%股本金。
来源 | 我是岳哥 岳哥聊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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