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借条时,按手印是必要的吗?
借条,其实只是一个简易的借贷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时间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际。因此,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成立,即当借钱人、欠款人写下借条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时,借条已经成立,并不是按下手印时成立。
所以说,借条是不是有效的关键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是否去签字。因为手指纹是唯一的,加上手印其实是增加效力的做法,所以按手印与签下名字一起起到了双重证明作用,但是按手印并不是借条必要的。综上,借条上只有签字,即便没有按手印也不影响借条的成立和效力。
虽然写借条并不一定要按上双方的手印,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完全需要手印才能证明,例如在借款关系中的一方不会或者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此时可以用按手印代替签字,二者存在同等的效力。
因为名字可以代写或者仿写,存在造假和否认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欠款人拿到钱后故意不还钱或者赖账,建议还是签字时一并按手印进行双重确认。
[案情简介]
2014年,陈某某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为凭证,《借条》主文内容系打印,借款人处才由陈某某签字按手印,因借款人陈某某未按时归还款项,张某某提起诉讼。
[代理经过]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陈少文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某提出《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对《借条》真实性不认可,并要求法院进行签名笔迹鉴定。鉴于此,律师也向法院提出进行笔迹鉴定同时也应当进行手印指纹鉴定,才更客观、公正,法院予以采纳。经鉴定:借条中签名笔迹与借款人笔迹不一致,但手印指纹与借款人的指纹是一致的。由此双方就该《借条》是否真实产生激烈辩驳。法院认为笔迹鉴定所依据是鉴定人的实践总结,是一种经验判断,带有鉴定人的个人主观性,而且,每个人的签名书写笔迹随着时间推移必然会发生变化,而指纹鉴定是利用人类指纹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进行的认定,指纹具有不可替代性,指纹鉴定的证明力高于笔迹鉴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借条、合同等重要文书签署时,除必须由本人签字外,为保险、稳妥起见,最好也一并按手印,且手印的印文应清晰、完整。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借款人的指纹鉴定,这个案件对于出借人来说,胜败就很难说了,所以借贷案件的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正如本案法院的观点:笔迹鉴定所依据是鉴定人的实践总结,是一种经验判断,带有鉴定人的个人主观性,而且,每个人的签名书写笔迹随着时间推移必然会发生变化,而指纹鉴定是利用人类指纹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进行的认定,指纹具有不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借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债务人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际,按手印并不是必须的。所以不按手印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时,债务人对自己的签字否认,签字可以模仿,但是手印否认不了,所以签字和手印互补其短是债权人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首先、我们的合同法上并没有要求合同上必须按手印,所以,很多人在借钱出去的时候,经常会让借款人按手印的。话虽然这样讲,请注意,签字加按手印自然最好,在借条签字的地方按手印,这样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般来说借款人按一个手印即可,但是如果签了名还按手印效果是一样的。换句话说,签合同几个不同的确认方式:盖章、按手印或签名,这三种方式实际都是一样的。
一、手印的重要性有些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可能改变字迹,因为有些人会偷偷写个错名字,有些人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耍赖。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提供证据是谁借的款,所以对方就会钻空子的可能性。
二、既然这样,凡是朋友找你借钱,为了到时候不要闹麻烦,别人写借条时,对方签名后最好要他再按个手印,这样才是真正的保险。
三、那么手印需要哪个指头按?因为法律上任何手指都认可,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用右手食指来按手印。
四、而且手印要按在签名的上面防止对方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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